关于这个问题,有这样几种选择:
1.从境内到境外出差,全部费用由境内实体承担,反之同理,这在操作上是理想状态,但是会带来一个问题,会影响到部门预算的考核。
2.从境内到境外出差,由境外全部或部分代垫。这种情况尽量避免,因为在境内是禁止向境外汇款代垫费用的,除非通过非正常渠道。
3.从境外到境内出差,由境内全部或部分代垫。一般来说只有在一些如酒店,签证等比较急的费用发生时,才会由境内先代垫。由于这种情况的经办人员大多数是行政人员,等到他们把付款申请相关资料传递给财务人员的时候,由于时间紧迫,可能当时先挂到其他应收款了,如果每个月没有做好Reconcilation,可能很快就遗忘了;即使当时开出了invoice,由于财务人员没有实际经手,要搞清楚来龙去脉也要费一番周折。
建议:在需要境内先垫付的情况下,经办人员一定要先取得境外出差人员上司的批准的邮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同其他付款申请材料一同传递给财务人员。这样财务人员就可以直接把开出的invoice发给他,由他传递给对方的财务人员,提高效率;若当时无法及时开出invoice,先挂在其他应收款上的,一定要保存好批准的邮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同时在每个月的Reconcilation和Review中可以追溯到,进行处理。